離岸風場會破壞漁民本來的漁場,甚至施工階段需要迴避施工區域,使漁民能夠捕撈的範圍大幅縮減,漁獲量也因此減少,影響漁民生計
針對離岸風場壓縮漁場空間、減少漁獲、影響漁民生計的問題,其實台灣的離岸風電開發已納入明確的補償與合作機制,努力朝向漁電共好。
遵守《離岸式風力發電廠漁業補償基準》提供漁民相對應補償

依據農業部公告的《離岸式風力發電廠漁業補償基準》,若開發過程可能對漁民權益造成減損,離岸風電產業皆必須依照前開基準進行補償,藉以減少漁民權益的損失,促進再生能源產業與漁業的共存共榮。
其補償金內容涵蓋風場、海纜鋪設、漁業經營管理損失、漁船繞道風場增加之成本、漁獲收益損失等皆涵蓋在內。
與漁民合作 一同投入離岸風場營運
除了經濟補償,風電業者也積極與當地漁民合作,例如海能風電與南龍區漁會簽署漁業補償及合作協議,與漁民協調於風場養殖魚苗及海產,並允諾在風場開始營運後,小型漁船將可協助運送補給,讓當地漁民有協助參與離岸風電產業發展,創造漁業與風電產業「合作、共榮」的模式。
國際離岸風電與漁業共榮經驗 打造多元可能性
國際上也有許多風電與漁業共榮的成功經驗可供借鏡,例如丹麥採「共同所有權制度」,讓在地居民包括漁民可入股風場、分享利潤;英國制定「漁業聯絡員制度」,要求開發商需與漁業團體達成共識,擬定漁業協調計畫,並與漁民溝通協調;日本透過「協議會制度」,讓漁業協同組合從選址階段即參與決策過程,保障漁民發聲與參與權。這些做法都顯示,只要規劃得當、溝通充分、制度完善,風電發展與漁業生計並不必然衝突,反而能創造新的合作與經濟機會。